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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设立(开业)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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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设立(开业)审批项目 审批条件: (1)符合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具有显著的效益前景。其中罗湖区为严格控制区域,允许适当配置四星级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饭店;其它区域鼓励发展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它为控制发展类);部分旅游接待基础设施较少的特区外区域允许适当配置二星级旅游饭店(其它为控制发展类);度假型酒店为鼓励发展类。 (2)符合国土用地要求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不得租赁非商业用途场地(含民用住宅)改造经营。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开业申请: (1)筹建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2份); (2)《旅游项目审批(核准)申请表》(2份,向区旅游局或市旅游局索取并填妥); (3)土地租用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房地产证); (4)环保、消防、卫生等审查验收证明。 注:分支机构或增设项目可免交《名称核准证明》、公司章程。 审批程序:递交申请到区旅游局,经区旅游局初审后,再到市旅游局审定。结果在市旅游局领取。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影响复杂须综合评估的重大旅游项目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15-12:00 下午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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