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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抄录档案资料的规定
复制、抄录档案资料的规定

  1. 复制、抄录档案必须在批准查阅范围内进行,并由阅档室接待人员审核。阅档人士不得私自复制、抄录。
  2. 复制、抄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标有密级的文件,党和 国家领导人及省、市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指示,市 领导班子的各种会议记录,市领导成员的政治历史和鉴定材料,须经市委、
市政府主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
  3. 复制、抄录市各部、委、办、局标有密级的文什及会议的记录,市各部、委、办、局、正副处长及以上干部的政治历史鉴定材料,须经市档案馆馆长批准。
  4. 复制、抄录市各部委办局正副科级干部的政治历史和鉴定材料、已故干部及声像档案,须经档案管理处处长批准。
  5. 阅档室要对复印、抄录的档案进行登记。复印、抄录件用毕,利用者须将其交所在单位档案室保存,不得存于个人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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