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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更新及新增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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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更新及新增渔船) 审批对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申请人的生产作业资格、生产作业海域、捕捞品种、生产作业类型和生产方式、作业时效。 审批条件:符合《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企业单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的工商经营执照。 (一) 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 2、主机功率在一百八十三点九千瓦(二百五十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 3、掺缯作业渔船; 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5、在本省注册的补偿贸易渔船; 6、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二) 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渔政渔监部门审批发放: 1、非机底拖网渔船; 2、主机功率少于一百八十三点九千瓦(二百五十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3、定置作业渔船; 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潜捕作业; 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政渔监部门审批发放: 1、刺网渔船; 2、钓业渔船; 3、抛网渔船; 4、采捕小贝类作业。 5、放笼等散杂作业。 各级渔政渔监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上级渔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渔政渔监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四百四十一点三千瓦(六百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渔政渔监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渔政渔监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审批程序: 1、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捕捞生产单位必须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经营执照。 2、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见。 3、区渔政渔监部门(按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项目进行审批)。 4、市渔政渔监部门(按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进行审批)。 5、省渔政渔监部门(按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项目进行审批)。 6、国务院农业部渔政渔监部门(按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市辖渔政渔监部门审批期限)。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七、八条,《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七条。 监管措施:渔政渔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 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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