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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种苗亲体(专项)捕捞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广东省渔业种苗专业(特许)收购证》、《养殖证》
《渔业种苗亲体(专项)捕捞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广东省渔业种苗专业(特许)收购证》、《养殖证》
  
  审批对象:从事收购、捕捞、运输重要水生动物亲体、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收购、捕捞、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捕捞作业方式、价格、运输方式、产地、养殖场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办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院的亲体情况、生产环境和条件、技术及管理人员等情况。
  审批条件:
  1、捕捞的,要具备起码的生产能力,符合渔业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渔业法规、服从渔政渔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2、收购的,要具备组织一定数量渔船进行生产的能力,并有相对固定收购地点、符合渔业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渔业法规、服从渔政海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运输的,凭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收购证或进出口特许证办理广东省渔业种苗准运证。
  4、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生产环境、亲体和所提供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技术管理人员。
  审批程序:
  1、捕捞的,本人提出申请、出具资格材料、市渔政海监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资源分布及需求进行初审,省渔政渔监部门批准发证方可捕捞。
  2、收购的,本人提出申请、出具资格材料,市渔政渔监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资源分布及要求进行初审、省渔政渔监部门批准发证方可收购。
  3、运输的,在区范围内运输的,向区渔政渔监部门申办,在市范围内跨区运输的向市渔政渔监部门申办,跨市、省运输的向省渔政渔监部门申办。
  4、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向市海洋与水产局申办。
  审批时限:
  1、捕捞的,3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本市初审时间)
  2、收购的,3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本市初审时间)。
  3、运输的,1个小时,原审批时限1小时。(市辖区渔政渔监部门)
  4、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5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十七条、二十三条、《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收购的,根据《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七、九条规定。
  3、运输的,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4、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年12月修正颁发)第十六条规定。
  监管措施:渔政渔监部门通过对捕捞场所、养殖场、收购地点、包装场、运输工具的检查及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对未经批准的擅自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2)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收购的,根据《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3)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运输的,根据《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4)深圳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对水产苗种场进行年审检查,对违反《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局的有关规定的,依照《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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