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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证》 审批对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内容:征、占用林地。 审批条件: 1、计划局批文; 2、国土局的红线图和用地现状报告; 3、所征、占用地在市、区政府规定的荔枝树保护区范围以外且没有古树名木。 审批程序:计划局立项,国土局划红线,区绿委办审批,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报市绿委办备案。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森林法》第15条;《森林法实话细则》第9条第1款;《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5条。 监管措施: 1、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用途,变更林木、林地的氖权或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绿委办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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