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域使用证》(部门项目初审) 审批对象:凡使用深圳市管辖下某一固定海域从事其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从事海上工业、交通、通讯、石油、化工、围海、填海、排污、倾废等工程项目以及渔业、盐业、旅游业等其他用海项目。 审批条件:必须符合深圳市海域功能区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审批程序: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域使用证》申请表,上报所需批准文件,由当地海洋行政让部门按《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审批,并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审批时间:原审批时间:当地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上报省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现当地审批时间改为1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监管措施:由渔政渔监部门加强海上监督、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海域,不按使用证要求使用海域或非法出租、转让海域使用权的、由区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海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处罚。 备注:对于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可边施工边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