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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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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施工进展到以下环节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登记。 (1)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3)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4)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6)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7)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8)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9)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10)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 4.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审; 6.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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