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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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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 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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