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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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