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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职能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展双拥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推荐双拥模范城(区)。
五、负责拥军优属活动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服务管理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遗属的异地安置和抚恤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和抚恤工作。
八、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政务公开工作。
九、组织制定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老区建设工作;分配扶持老区建设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各区进行指导、监督;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代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与捐助工作;负责公益金支出专户的管理,提出公益金的安排使用、资助项目的方案以及基金的使用监督;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负责我市突发事故中受灾群众的安置、转移工作;负责我市核电应急事故后的安置工作。
十五、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和民政事业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建立完善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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