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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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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办理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27号窗口 审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定的附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土地开发类项目); 审批程序: 1、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2、Ⅰ、Ⅱ类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审批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2、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非环境敏感区项目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环境敏感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3、Ⅰ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非敏感区项目15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后60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敏感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定的附件报送后60个工作日内批复。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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