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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办理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27号窗口
  审批条件: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4、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提交材料:
  1、申请理由;
  2、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3、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审批程序:申请人在监督管理窗口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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