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4年09月28日
条例的特点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监督与管理的分开和协调一致。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独立审计以及政府部门和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配合并协助审计监督工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与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予以协调及处理;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与计划部门、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
实行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有重点实施对项目各阶段的全面审计。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项目预算执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但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他项目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应急工程项目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突出了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
条例按照工程项目的各环节,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预算执行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在各项审计中又进一步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确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制度。
条例设专章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作出规定,充分吸收了我市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经验,明确了绩效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范围,为我市进一步推进绩效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情况的高度重视。
条例的基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职能:“总则”第二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项目预算执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界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涵义,确定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审计职能。
审计监督的方式:“总则”第七条分别规定,对不同情况的项目分别实行全面审计、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同步跟踪审计等几种审计方式,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的配置以及突出重点审计的要求。
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对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员或机构协助审计。
独立审计与协调配合和审计结果的效力。
第五条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审计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及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
对于审计结果的效力,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审计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审计结论性文书具有约束力以及审计结果报告、通报及公布等内容。
审计管辖范围:第四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依据项目投资来源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合理划分了市、区两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项目前期审计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对开展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范围、主要内容、资料报送以及审计时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二是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三是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样规定,突出了对项目一致性的审计监督,使项目建设前期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三超”现象的产生。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如何开展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资料报送、审计程序及审计期限等内容。其中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特别就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结算的审计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以及“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需审计的工程项目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章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范围、资料提交、审计时限及审计结果的效力分条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绩效审计
第五章“绩效审计”对审计范围、审计内容、资料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绩效审计制度,其中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对于推动绩效审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中主要是对项目审计中发现的一些主要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为:
1.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任(第三十七条);2.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处理(第三十八条);3.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责任(第三十九条);4.工程结算中多计多付工程款的审计处理以及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责任(第四十条);5.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未计未缴税费的责任(第四十一条);6.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处理(第四十二条);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规行为的责任(第四十三条);此外,对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唐运生)
图表说明
自1998年6月26日起,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制度,在这6年间,政府投资审计部门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已涵盖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其中,在工程造价审计方面共对927个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工程造价金额为61013160070元,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55422264272元,核减工程造价金额为5590895798元。
其中,对已具备竣工决算条件的149个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87.42亿元,审定项目实际投资额为66.44亿元,节约资金20.98亿元。
在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及财务收支方面审计部门一方面结合工程造价审计一并开展;另一方面也针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及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从中发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共向纪检、监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20份审计建议书、2份移送处理书。
在绩效审计方面,审计部门于2003年度进行了探索,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绩效审计,该项目的审计报告得到了各界的好评。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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