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8月1日开始实施的29部法规
2004年08月06日
8月1日,我国有29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9部,地方级法规10部。法规涉及的领域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监会职责、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认证、个体工商户登记、物品进出境以及电影、电视、广播、音像制品等。
工程违规招投标可投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首部对工程招投标投诉进行规范的法规。该办法明确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此外,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增加完善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修订的内容包括: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完善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扩展了派出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特殊船舶船员要持证上岗
由交通部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就客船和滚装客船以及液货船上的船长、船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则指出,此类特种船舶的船员要持证上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严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详细规定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办法指出: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行为有规范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归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全应当场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规范版号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颁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书和样本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广电总局出台七项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七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明确,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要求,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明确,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对应当进行入网认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向广电总局申请并提交的材料、以及广电总局的审核程序作了详细的列举说明。
其他同时开始实施的法规
其他国家级法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闸阀静压寿命试验规程〉等57项机械、汽车、包装行业标准》和《〈车辆说明文件第一部分:车辆注册技术参数表〉等15项汽车行业标准》。
同时在8月1日开始实施的10部地方级法规为:《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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