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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解读新《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07月13日

  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6日发布并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为什么要对这个《办法》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都有哪些?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问:司法部为什么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答:从2004年4月份以来,全国律师队伍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完善规章制度是集中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顺利进行、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保证。为此,司法部根据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进展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规章,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是其中之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行业的最基层组织单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发挥组织和管理律师的作用,是搞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有1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达8000多家,抓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设,成为当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原来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在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的完善,强化内部管理,推动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规模化建设等方面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原管理办法已无法涵盖,如不及时进行修改,就可能影响或制约律师队伍的发展。司法部为适应新的形势,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出现的新问题,决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问:这次主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答:本次修改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在认真总结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较大的修改。主要有:

  一是提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由于《办法》原规定的担任合伙人条件偏低,合伙人退出和加入合伙比较随意,导致合伙所不稳定。为此,《办法》在原条件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执业经历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并且要求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退出合伙、申请设立新所的情况做了一些限制,如,规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又如,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二是增加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搞好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关键。《办法》在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会议职责中,增加了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同时,《办法》对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主要环节,如合伙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和规则、表决方法和决议的形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办法》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三是完善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对合伙所一些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做了列举式规定。如,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制度,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等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所内投诉查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四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清算程序。原《办法》对合伙所解散清算的规定较少。近几年来,陆续有一些合伙所终止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由于没有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修改中增加了一些规定,使解散清算程序更为明确、系统,更具可操作性。《办法》对合伙所的解散事由、清算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清算期限、债务偿还、清算期间合伙人的义务、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

  问:司法行政机关打算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答: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即将转入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阶段的主要任务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活动、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中,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律师学习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照检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要加快内部建章立制的步伐,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建设的检查监督,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

  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终止活动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月。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这个办法规定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办法要求,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按照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担任合伙人的资格比以往有所提高,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司法部特修改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按照新办法,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办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按照办法,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办法还规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办法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新《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伙人会议

  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增加了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明确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指出,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按照这个办法,合伙人会议行使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决定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等职权。

  办法要求,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和规则、表决方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办法规定,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处置。

  办法还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

合伙律所:必须有3名以上合伙人10万以上资产

  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按照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是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是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是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它情形。

  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办法,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等内容。

  此外,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个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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