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解读
2004年06月23日
广大家长和众多学校关注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昨天终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对学校环境、设施以及学校举行各项活动提出了十分严格而详细的安全规定,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明确了处理的原则。可以说这是一张安全大网,对防范和减少学校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将起重要的作用。
伤害事故以过错定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关键在于责任划分。学校虽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否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教育、司法、法学界观点不一,尚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在这一情况下,《条例》草案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未履行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签订的特殊约定中的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监护人都有过错的,或者学生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对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校门口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虽然事故处理是学校和家长普遍关心的焦点,但是立法机构的立法重点并不在此,而在于安全防范。《条例》草案以大量的篇幅就学校的环境和设施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住宅区内的学校出入口左右两侧三十米内的道路上,在7:00—19:00时段,除消防车和应急救援的车辆外,不得停放其他任何机动车辆。”《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或者高压电生产、配送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校车运载学生须领通行证
《条例》草案除了对学校的环境提出要求外,对学校的设施也作出了规定。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合格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运载学生。”《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学校应当通过规划验收;学校周边应当有良好的治安、交通、卫生状况。
学校不得违规拒绝学生留校
学校安全保障制度,是学校安全的有力保障。《条例》草案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定假日或者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外,在7:00—18:00时间段内,学校不得拒绝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对12:00-14:00留校或者入校的学生,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为使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有赔偿保障,《条例》草案提出,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据了解,这一规定在全国相关法规中属先例。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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