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欠薪保障条例暂时搁浅
2005年04月18日
期盼《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早日出台的市民得再耐心等等了。按照计划,这一条例原本拟在本月底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由于涉及到条例中规定的欠薪保障基金是否属于政府资金难以最后定性,在上报省人大有关方面时暂时“搁浅”。
在4月14日举行的深圳市人大法委会上,与会委员一致认同:在本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将暂缓提交审议。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而这两区是深圳市企业欠薪的高发区,如根据“特区条例”相关规定,2/3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现行的欠薪保障制度覆盖之外。
新制定的《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不仅将覆盖深圳全市,而且明确“深圳设立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来一补工厂均适用这一条例”。此外,对拖欠员工工资的,将由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的工资。
但该草案在上报省人大有关部门时“卡壳”。省有关部门提出疑问:由于政府性资金必须上报财政部,而国家正在对政府性资金进行清理。该草案中提出的建欠薪保障金是否属于政府性资金,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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