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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程序

(一) 投诉方式:
 1、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信访室投诉;
 2、以书信方式向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投诉。

(二) 投诉须知:
  员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投诉。投诉时,应填写《社会保险投诉登记表》,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的影印件;
 2、劳动局签发的《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3、相关月份的工资凭据;
 4、已参加社会保险凭据;
 5、填写投诉登记表时,应按表中要求如实填报。

(三) 调查处理:
 1、区社保机构信访人员接受投诉后,应整理好有关投诉材料,5天内送交局(分局)主管领导批示,处(科)领导5天内批转相关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察员5天内向被投诉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调查通知书》,查实有关情况;
 3、根据核实后的违法事实,及时向被投诉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追缴决定书》;
 4、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处领导汇报;
 5、对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单位应按社保法律法规处罚;
 6、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填写《社会保险投诉案件结案表》;
 7、处理结果报处(科)领导,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局(分局)领导;
 8、结案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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