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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定级后的各级待遇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二十四个月、二十二个、二十个月、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五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经认定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伤残员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扶助)补助费可申请由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四十八个月、三十六月、二十四个月、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宝安、龙岗两区参保员工的工伤保险补偿金按广东省工伤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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