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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员工应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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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员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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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1%单位负担
5%-10%个人负担,由缴费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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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14%单位负担,4%-5%个人负担,由缴费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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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单位负担,3%个人负担,由缴费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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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单位负担,5%个人负担,由缴费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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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单位负担,
3%个人负担,由缴费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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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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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工每月缴费基数为418元,临时工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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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承担5%-10%,
具体标准:其月缴费工资总额不满600元者,个人应承担5%,
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而不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以上者,为10%;凡个人承担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承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点,即单位应承担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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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4%,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5%;
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纳;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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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纳,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纳;非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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