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首页方便 |办事指南 | 分类信息 | 企业目录 | 电脑教程 | 房地产 | 汽车 | 求职 | QQ
 新闻 | 育儿 | 购物 | 影视 | 商城 | 装修 | 搬家 | 软件 | 游戏 |交友 | 贺卡 | 证券
 体育 | 军事 | 旅游 | 文学 | 音乐 | 明星 | 写真 | 论坛 | 聊天 | 笑话 | 星座 | 保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常用服务首页
温馨提醒(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 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 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治的,必须事先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61548; 工伤员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院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61548; 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61548;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61548; 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61548; 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咨询电话:96888或83460066转6215(工伤认定)、6216(工伤补偿)



相关文章
  •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名单
  • 申请工伤补偿办事程序
  • 未参保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 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批报销程序
  • 计划财务处办事程序
  • 企业年金办理程序
  • 基金收缴保险办事程序
  • 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 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
    消费维权
    社会治安
    科技教育
    人事人才
    城市建设
    绿化环保
    计划生育
    知识产权
    防灾救灾
    旅游交通
    文化宗教
    出入边境
    工商管理
    司法行政
    经济活动
    贸易商务
    民政事务
    其他事务
    生活常识
    置业宝典
    政策法规
    社保医疗
    常用电话

    本类阅读TOP10

    · 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表
    · 参保指南
    ·深圳市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
    · 社会保险2001年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
    · 政策指南
    ·养老保险办事程序
    · 医疗保险现金审核报销流程图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
    ·招调工新政策答疑

    广告




    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

    深圳800 版权所有 2005-2006